【農機網 地方農機】《天津市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1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分為總則、科研開發與推廣應用、質量保障、社會化服務、扶持措施、安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八章五十四條。在農業機械化科研、開發、推廣、培訓、社會化服務,農業機械制造、銷售、使用、維修、安全監督管理進行規定。
此外,《條例》還提出了多項扶持措施,多措并舉鼓勵、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業機械裝備產業轉型升級,保障農業機械安全生產,建設現代都市型農業。
第二十八條 市和有農業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對農業機械購置和報廢更新、科研開發與推廣、安全監管和從業人員教育培訓,以及農業機械化基礎設施建設等給予扶持。市和有農業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業機械化扶持資金使用加強監督。
第二十九條 市和有農業的區人民政府對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購買符合條件的農業機械給予補貼。支持老舊農業機械裝備報廢更新,對按照規定進行報廢更新的,給予補貼。
第三十條 市和有農業的區人民政府對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農業機械深耕深松整地、機播機收等有助于改善農業生態環境、提升農業生產綜合效益的農業機械作業給予補助。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農業機械生產者、科研院校,研究、引進先進適用技術。支持統籌利用相關專項資金和優惠政策進行農業機械關鍵核心技術研發和應用。支持農業機械生產者進行智能制造等技術升級改造,提高農業機械產品質量。
第三十二條 市和有農業的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農業機械化示范基地。鼓勵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等建立智能農業機械作業示范點,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和信息技術。
第三十三條 市和有農業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燃油供應部門優先保障重要農時季節農業機械作業用燃油供應。
第三十四條
從事農業機械生產作業服務的收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運輸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和插秧機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第三十五條 本市鼓勵金融機構通過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優化業務流程等方式,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務。有農業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探索對購買大型農業機械裝備貸款進行貼息。
第三十六條 市和有農業的區人民政府在編制建設規劃中,應當依法優先安排大中型農業機械停放場(庫、棚)所需建設用地。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在年度建設用地指標中,優先安排農業機械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用地,并按照規定減免相關稅費。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作為設施農業配套用地,按照規定進行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按照農用地管理。
第三十七條 建立和完善農業機械保險制度,將農業機械保險納入本市政策性農業保險范圍。鼓勵各類保險機構研究開發適合本市農業機械特點的保險產品,逐步擴大農業機械的保險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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